近日,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民政局公布关于公布2025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厦门市张亦春教育发展基金会获2024-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个人向厦门市张亦春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时可以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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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捐赠税前
什么是捐赠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专业的财务审计,并符合一定的条件,获得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使得企业和个人通过这些社会组织进行的慈善捐赠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这项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慈善捐赠,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 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个人捐赠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张亦春基金会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前100%) 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注意事项 1.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2.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3.企业和个人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的,要注意公益性组织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要注意判断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1.“受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53350200MJB975878B 2.“受赠单位名称”填写厦门市张亦春教育发展基金会 3.“捐赠凭证号”填写票据右上角的票据号码 4.“捐赠金额”填写票据上的实际金额 5.“扣除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及规定选择